13406232693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业主委员会有权解聘物业公司员工吗?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添加时间:2022年7月22日 来源: 邹平市律师   http://www.cflszx.com/

  姚永军,邹平市律师,现执业于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业主委员会有权解聘物业公司员工吗?

某小区的许多业主多次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陈某上班时间不在岗,以致外来人员频繁进出小区,并使有些住户物品失窃,为此要求解聘陈某。某日,业主委员会主任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将书面解聘通知送达陈某。这种做法妥当吗

  业主委员会主任能否决定物业公司中保安人员的去留,这涉及到业主委员会职责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业主大会负责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据此可知,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管理的契约关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具体工作人员不直接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形成于作为劳动者的保安人员和作为用人单位的物业公司之间。因此业主委员会无权决定保安人员的去留。

  对于不称职的物业公司人员,业主委员会可按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即向物业公司如实反映情况,由物业公司采取相应的整改或调整措施。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要成立筹备组,在房产管理局、小区办公室和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筹办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实行住宅房屋每1单元1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1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1产权证1票;使用人代表每人拥有1票。  第四条 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  第七条 10名以上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联名,可以推荐提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其中主任候选人的推荐,必须有20名以上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联名。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告方式选举产生,不经公告,选举无效。公告内容包括投票日期、投票地点、候选人名单和当选名单等。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每人可以提出1名监票人。  第十条 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公告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同时应当在投票日期前的1个月内将候选人名单和本办法送达全体产权人。  第十一条 送达方式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两名工作人员直接送达业主手中,并办理送达手续;邮寄送达的,须留存挂号存根。  第十二条 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产权人。  第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在小区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开箱验票,统计投票结果,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由监票人在选举结果统计表上签字。  第十四条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小区产权人数和使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小区产权人数和使用人数有效。  第十五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有效。  第十六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为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七条 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不足50%以上的候选人不足7人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受产权人的监督,产权人和产权人代表和使用人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产权人和产权人代表和使用人2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并要说明理由。被提名罢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业主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持相关的文件到小区所在地的小区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办理报批手续。小区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申诉,并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后,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向全体产权人公告业主委员会的当选名单。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联系电话:13406232693

全国服务热线

13406232693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