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06232693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

添加时间:2016年8月5日 来源: 邹平市律师   http://www.cflszx.com/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2-4-24

执行日期:2002-4-24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陕检发研[2001]159号《关于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13406232693

全国服务热线

13406232693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