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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量刑新尺度

添加时间:2016年2月11日 来源: 邹平市律师   http://www.cflszx.com/
  摘要:本文通过对一个交通肇事逃逸案例进行分析,主要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交通肇事罪量刑有了新尺度,肇事逃逸要坐牢等一系列相关内容,感谢您的阅读。
  【开车撞死人逃逸】
  今年4月9日晚,汤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从安昌前往柯桥。21时35分左右,汤某驾车到华舍街道湖门大桥附近时,遇王某骑着一辆两轮摩托车从对面开来,由于双方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碰撞,王某被抛出车外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汤某没有停车抢救伤者,而是驾车逃离现场,直到第二天早晨才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汤某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法官否定判缓刑】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受害人王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当事双方及保险公司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又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肇事后逃逸。汤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汤某自愿认罪,积极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可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但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和情节,对辩护人建议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警示广大驾驶员】
  庭审结束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屠**在接受采访时说,就目前的形势而言,汤某交通肇事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交通肇事罪尽管是一种过失犯罪,但其后果极为严重,被害人非死即伤,不但给被害人本人及其家庭带来直接的极为惨烈的伤害,而且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近年来,我省交通肇事案呈多发态势,而且个别地方犯交通肇事罪判缓刑的较多。因此,不少驾驶员误以为肇事后只要妥善地履行了赔偿义务,让被害人家属满意,不管情节有多严重,都可适用缓刑。显然,这种情况不利于从根本上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下降。
  为此,今年5月份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全省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后,形成了座谈会纪要。纪要明确指出,对后果不是特别严重,又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无证驾驶致人死亡的;醉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次事故中致人死亡两人或重伤五人以上的;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屠**说,此举一是从法律的层面上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二是提高了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的标准。其目的是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遏制交通事故特别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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