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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 侵权的处理

添加时间:2016年1月29日 来源: 邹平市律师   http://www.cflszx.com/
  整形 侵权的处理
  于某为美容而去某美容院接受激光扫斑美容手术,术后,于某面部出现褐色抗斑(医学上称为麻斑),于某即要求美容院退还治疗费100元,并赔偿今后的治疗费。美容院只同意退还治疗费,不同意赔偿。于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作激光扫斑美容后,致面部开成麻斑,是被告方美容手术技术不过关所致,现已经半年之久,脸部麻斑尚未消失,给原告精神上带来严重痛苦,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激光扫斑费100元,赔偿今后治疗费1,000元,一次性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
  [评析]
  关于因整形美容手术造成毁容或容貌受损的事件的损害赔偿问题,应掌握以下要点:
  第一,如果病人是去各种正式的医疗机构接受整形美容手术,那么因手术失误而给病人造成容貌损害,即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也适用《民法通则》。医疗机构的范围,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包括各类各级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医疗机构及个体开业者。医学界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整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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