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06232693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保证合同中债权人的义务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7日 来源: 邹平市律师   http://www.cflszx.com/
保证合同是典型的单务合同,其中惟有保证人负有保证义务,而债权人除了享有保证债权之外,对保证人既无任何给付义务,除了极少数例外,一般也无保护义务。不过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在两种情况下对保证人负有一定的义务。

  债权人负有义务的第一种情况。由于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后,在相应范围内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而是与有关的担保权益一并,法定地移转给保证人,因此,只要作为保证合同原因的基本法律关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非为赠与,保证人事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担保法解释第42条、43条),是为保证人的一般追偿权。

  如果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另有委托、无因管理等基础关系的,由此产生补偿请求权,是为保证人的特殊追偿权.正是因为一般追偿权的存在,债权人在保证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使保证人的地位恶化,因此不得放弃被保证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否则,保证人可以在担保权益被放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8条)。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义务(担保法解释第38条)。此所谓免除保证责任,乃保证关系消灭之特殊原因.所谓减轻,即为保证关系之部分消灭也。

  债权人负有义务的第二种情况。在保证合同中有保证期间约定的,债权人必须按照第25条第2款或者26条第2款采取必要措施,尤其是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有义务积极地收取债权(如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将担保物权变价),否则,随着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将免责。

联系电话:13406232693

全国服务热线

13406232693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