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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植保险合同

添加时间:2014年8月6日 来源: 邹平市律师   http://www.cflszx.com/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 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
│    生长阶段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
│  返青至拔节期前    │   保险金额×30%    │
├─────────────┼──────────────┤
│  拔节期至抽穗期前   │   保险金额×40%    │
├─────────────┼──────────────┤
│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   保险金额×80%    │
├─────────────┼──────────────┤
│    收获期      │   保险金额×100%    │
└─────────────┴──────────────┘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 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________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户数:_________
    ┌────────────────────────────────┐
│鉴于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作物保险基本险以及附│
│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
│照__作物种植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 │
│__作物的保险责任。                      │
├───────┬────────────────────────┤
│种植时间   │      年    月    旬       │
├───────┼────────────────────────┤
│       │                        │
│种植地点及方位├────────────────────────┤
│       │ 东经:°′″--°′″;北纬:°′″--°′″  │
├───────┴────────────────────────┤
│总保险面积(亩):                       │
├─┬──────┬──────┬─────┬────┬─────┤
│基│保险产量  │约定单价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保险费  │
│本│(千克/亩)│(元/千克)│(元/亩)│(%) │(元/亩)│
│险├──────┼──────┼─────┼────┼─────┤
│ │      │      │     │    │     │
├─┼──────┼──────┼─────┼────┼─────┤
│附│      │      │     │    │     │
│加├──────┼──────┼─────┼────┼─────┤
│险│      │      │     │    │     │
├─┴──────┴──────┴─────┴────┴─────┤
│总保险金额(大写):           (小写):      │
├────────────────────────────────┤
│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      │
├────────────────────────────────┤
│保险责任期限:                         │
├────────────────────────────────┤
│特别约定:                           │
├────────────────────────────────┤
│被保险人地址:                保险公司(签章) │
│                                │
│联系人:            地址:             │
├────────────────────────────────┤
│电话:             邮码:             │
│                                │
│邮政编码:           电话:             │
│                                │
│                       年  月  日  │
└────────────────────────────────┘
    经(副)理:_________会计:_________复核:_________制单: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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