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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的续筹有何规定
添加时间:2014年6月20日
来源:
邹平市律师
http://www.cflszx.com/
根据沪府发【2004】38号文的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 业主大会应当就再次筹集方案作出决定,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分期筹集的,业主应当在3年内交纳完毕。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
文章来源:
邹平市律师
律师:
姚永军
[山东]
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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