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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添加时间:2014年3月31日
来源:
邹平市律师
http://www.cflszx.com/
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来源:
邹平市律师
律师:
姚永军
[山东]
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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