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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不尽义务 赠与人可“毁约”

添加时间:2014年3月15日 来源: 邹平市律师   http://www.cflszx.com/
  拆迁时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三个儿子的户口一直与自己在一起,且他们都没有自己的住房,于是,老人与儿女们商量好,选择回迁安置方式。同时,老人与三个儿子签订了《承诺书》,约定今后老人的生活费、医药费由三个儿子共同负担,百年之后,老人名下的财产归三个儿子所有,其他子女不享有遗产继承权。《承诺书》签订后,老人放弃了回迁购房权,由三个儿子作为购房人,分别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就地安置合同》,并交纳了相应的购房款。
  周大妈名下那两间私房经有关部门评估,房产价值为25万元,其中包括基准地价23.4万元,房屋重置价1.6万元。交出旧房后,三个儿子将领取的房屋折旧款补偿(即房屋重置价格补偿)1.6万元交给了周大妈。
  两年后,回迁房建成,周大妈随三个儿子入住新居。但此后一段时间内,周大妈并未得到三个儿子的照顾,其中一个儿子对老人有虐待行为,其他两个儿子也未尽赡养义务,使得周大妈只得到女儿家居住。
  无奈之下,周大妈将三个儿子诉至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返还拆迁款23.4万元。
  庭审中,周大妈的三个儿子一致表示,由于他们一致选择回迁安置方式,拆迁单位并未实际发放拆迁款,且他们每人还交纳了一笔购房款,故他们并未占有母亲的财产。
  法院经向拆迁公司了解得知,实施拆迁时,周大妈一家选择了回迁安置方式取得了三套住房,因此并不存在基准地价的补偿(23.4万元),只有房屋重置价格补偿,即房屋折旧款补偿。
  东城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周大妈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张晓维法官说,从周大妈与三个儿子签订的《承诺书》的内容可以看出,《承诺书》实际上是一份赠与合同。
  根据有关部门的评估,被拆迁房屋价值应为25万元。本案中,基准地价补偿款23.4万元虽未实际发生,但因周大妈应得房屋拆迁利益已转入三个儿子所购房屋之中,故周大妈与三个儿子所达成的赠与合同中赠与标的即为该笔基准地价补偿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由于三个儿子未对老人尽到扶养和赡养义务,周大妈有权撤销赠与,要求三个儿子返还赠与标的。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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