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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何时签订?

添加时间:2024年2月24日 来源: 邹平市律师   http://www.cflszx.com/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何时签订?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在充分尊重被拆迁人意愿、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拆迁活动开始前或者进行中签订。首先,拆迁方应当依法公布拆迁范围、补偿方案等相关信息,并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其次,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后方可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详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2. 同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款发放是否有限定期限?

拆迁补偿款的发放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限制。拆迁人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补偿款项。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具体的支付期限,则应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据此,从“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出发,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应在被拆迁人搬迁之前或者同时进行。

另外,《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也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时间做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

【法律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登记和公布,并向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征求意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

以上法规说明,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征收,都对拆迁补偿款的发放设定了法定期限或原则性的要求,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间需遵循法定程序,即在拆迁项目启动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后,经过充分协商且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作为被拆迁人,有权了解拆迁项目的各项信息,参与协商过程,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合法的保障。建议在签订此类协议前,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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