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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机构介绍 任职条件

添加时间:2019年11月25日 来源: 邹平市律师   http://www.cflszx.com/

 姚永军,邹平市律师,现执业于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业主委员会机构介绍

  首先,业主大会不是所谓的自发组织,更不是违法组织,它是完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的规定,依法成立、依法召开的大会,依法成立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的主要法律依据、主要的行为依据是,还有建设部颁布的,以及各地房产机关颁布的相应文件。


  而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业主选举产生,受业主大会委托,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或者实行自治管理,同时协调处理个别业主权益与大多数业主权益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任职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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