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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具备哪些条件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添加时间:2019年11月25日 来源: 邹平市律师   http://www.cflszx.com/

 姚永军,邹平市律师,现执业于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具备哪些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通过上文为您详细介绍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是怎么样的知识,我们可以知道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和委员组成的一种民间性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要求业主和委员都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成立业主委员会还要获得批准并登记备案才能成立。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就应当是既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又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的人。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业主委员会必须有入住过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果业主外出不能参加,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而不满18周岁的小业主们,同样拥有说话的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大会召开的前7天,业主委员会会将召开的时间和内容送达到每位业主的手里。当只有部分业主觉得有必要就某个问题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而业主委员会又不执行时,这少部分的业主应该怎么办呢


  要是有10%以上拥有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从接到提议之日算起,2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该就此提议内容召开业主大会;如果逾期未召集的,提议的业主可以向区住宅主管部门申请,那么,该部门会责令或限期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而业主大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投票数的过半数通过为效。会议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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