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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条件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添加时间:2019年8月27日 来源: 邹平市律师   http://www.cflszx.com/

 姚永军,邹平市律师,现执业于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房地产开发贷款条件是什么

  上半年房地产建设活动的放缓,尽管今年融资有限,贷款利率升至高位,但是上半年开发商拿地意愿依然保持稳健,主要为了后期储备土地。那么房地产开发贷款条件是什么房地产开发流程怎么走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条件是什么


  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经营收支全部或部分在建行结算;


  生产经营正常,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能提供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或资信程度高的保证担保;


  开发建设项目经可行性预测分析研究论证,能够有效满足当地住房开发市场的需求,市场销路较好;


  开发建设项目已经纳入国家或地方住房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已经取得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开发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借款人计划投入开发建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二、房地产开发流程怎么走


  房地产开发流程大致如下:


  1、房地产开发公司做好准备工作;


  2、行政审批部分。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


  选址定点;


  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


  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


  规划报建图审查;


  施工报建;


  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3、房地产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一般是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然后就可以将房地产进行出售了。房地产开发流程结束。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房地产开发贷款条件是什么;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相信大家对于房地产开发贷款条件都有了一定的认识,当然具体流程还是咨询专业认识比较好。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哪些不正当经营行为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捆绑搭售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等,为您一一介绍。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建房[2016]22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经营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重大意义,通过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监管创新,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守对消费者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要发布真实房源信息和广告,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积极履行企业社会,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赢得市场。


  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包括: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在此基础上,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书面警示;


  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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