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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买卖交税规定 房地产开发流程的法律规定

添加时间:2019年8月27日 来源: 邹平市律师   http://www.cflszx.com/

  姚永军,邹平市律师,现执业于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期房买卖交税规定

  期房简单的说是指正在建造的房屋,但是可以向外界进行预售的。我们都知道在房屋买卖中需要缴纳一些税费的,那么,期房买卖交税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期房买卖交税规定

  1、契税:房款总金额的1.5%144平米以下普通住宅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超过144平米3% ,非住宅4%。通常契税跟着首付款一起缴,开发商代收。交纳相关费用,开发商会出具正式的购房发票。


  2、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3%房屋维修基金是公共设施、共用设备住宅 建筑面积 X3元/㎡


  非住宅 建筑面积 X11元/㎡


  二、购买的期房,如何转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国务院至今没有作出规定,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此也没有规定。于12月1日生效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2、该《办法》第四十四条预购人在预售登记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预购的商品房的,预购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预售登记。从法理上分析,预购房的转让不是房屋的转让,而是预购合同的转让,《办法》明确了与购房转让的合法性,同时对转让程序进行了规定。


  三、2019最新期房购买流程

  1、签订认购书

  商品房期房正式销售工作开始后,一般会设立售楼处,购房人在认可本项目后,可到售楼处签订认购书,并缴纳订金。销售方应实事求是地向购房人介绍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将签约须知及有关的宣传资料和法律文件交给购房人。


  当签订完认购书后,销售方应给购房人《签约需知》,以使购房人清楚下一环节及签约有关细节。


  2、签订买卖契约

  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后,应在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正式契约。契约包括:内销商品房销售契约、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外销商品房销售契约、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等。


  签订买卖契约是整个购房程序中最重要一环,契约也是销售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契约一般为一式肆份,其中正本贰份,开发商和购房人各执壹份。副本贰份,开发商和当地房管部门各壹份。


  3、预售登记

  买卖双方只有办理完预售登记后,契约方能具备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应在契约签订后30日内,到所属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场处办理。同时交纳印花税。在此期间,买方如转让其所购房产,买方与受让人应在契约上做背书,在背书签字之日起十五日内,双方持有关证件到市场处办理转让登记,在转让登记申请表上签字,市场处在办理转让登记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卖方。


  4、签订管理公约,办理入住手续

  当购房人按契约有关条款约定付清房款后,开发商入住通知单,并安排购房人与物管公司接洽。物管公司将给购房人出具物管公约和收费标准。当购房人与物管公司签订管理公约并付清管理费后,就可以拿钥匙入住了。


  公民所缴纳的税款,法律当中都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其合理性大可放心。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期房买卖交税规定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房地产开发流程的法律规定

  核心内容: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房地产开发中商品房开发的程序的法律规定,包括规划、土地使用、施工资金运作等,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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