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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撤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添加时间:2017年8月19日 来源: 邹平市律师   http://www.cflszx.com/
  我们认为,关于撤诉后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对撤诉性质的正确认识。
  撤诉,是指当事人撤回其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诉讼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法理,“诉的撤回视为未起诉”,原告撤诉表明其撤回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诉讼行为,撤诉与未起诉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因此,因起诉而产生的法律效力当然一并消灭,权利义务状态也回复至起诉前之状态,因起诉而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也自然被撤销,诉讼时效不因曾有的起诉行为而中断。但在起诉状副本已送达义务人或者法院以口头通知等方式将权利人起诉的事实告知义务入的情形下,由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到达义务人,故构成《民法通则》第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诉讼时效中断。详言之,撤诉应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应依在撤诉时,是否已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或者以口头告知等方式将权利入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告知义务人为区分标准。如在撤诉时,起诉状副本未送达义务人或者法院未以口头告知等方式将权利人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告知义务人的,则撤诉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反之,未送达和未告知的,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这样规定符合撤诉的法理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理,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务界即持此观点。1973年台湾最高法院2279号判例称,时效因撤回起诉而视为不中断者,仍应视为请求权人于提出诉状于法院并经送达之时,已对义务人为履行请求,如请求权人于法定六个月期间内另行起诉者,仍应视为时效于诉状送达时中断。
  因此,应在坚持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撤诉后、起诉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法律效力的基础上,对撤诉后的法律效力做迸一步完善,即规定,起诉后撤诉的,起诉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已经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入或者将起诉的事实告知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诉讼时效从送达或者告知之日起中断。当然,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权利人在起诉后向对方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告知义务人其已提起诉讼等情形下,在该情形下,仍然构成“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诉讼时效在权利人告知义务入起诉事实之日起中断。
  在因和解而撤诉的情形下,往往是义务人已知晓权利入提起诉讼的事实、而为患诉达成和解协议,故该情形下,当然属于前述“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在达成和解协议情形下,如果和解协议约定了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重新起算。在义务人已依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的情形下,债权债务消灭,故不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关于撤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形,即:《民事诉讼法》第13l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丽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其中,《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的是起诉后主动撤诉的.情形,而后两条的规定为按撒诉处理和按自动撤诉处理。当然,如果按照撤诉是否为撤诉人主动申请撤诉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愿撤诉,一类是由于撤诉人从事了法律不允许的行为而被按照撤诉处理。因此,《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应当说,二种划分方法都有道理,但三种种类的划分在研究时更为明晰。
  在起诉后原告方主动撤诉的情形下,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取决于法院是否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或者告知义务入起诉事实,或者权利人告知义务人起诉事实等事实,如已送达或者已告知,则诉讼时效中断;如未告知或为送达,诉讼时效不中断。
  在起诉后因未交诉讼费而被视为撤诉的情形,起诉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尚存争议。否定观点认为,尽管从表面形式上,权利入有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但由于诉的有效受理以诉讼费的合法缴纳为前提。
  由于相关规范对免缴诉讼费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故按照撤诉处理的均系无无正当理由不缴纳诉讼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诉讼费的行为表明,其实质并无真正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因此,被按照撤诉处理,其提起诉讼的行为.自然也被撤销,因此,该情形下,起诉后撤诉的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肯定观点认为,尽管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缴纳诉讼费,但这并不能否定权利人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义务人确无能力交付诉讼费但又未获减免的情形,故仅因未缴纳诉讼费被按撤诉处理、据此认定诉讼时效未中断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我们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22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47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位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法函[1994]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规定:关于当事人不交纳或不能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应否收费的问题。
  如果当事人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或者没有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或不足额预交的,人民法院则不应立案受理,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由此可见,缴纳诉讼费是法院是否立案的一个条件,当事人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立案。故如果原告方没有合法理由未缴纳诉讼费而被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应认定原告方以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故起诉行为本身不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否则,将会引发当事人滥诉的问题。至于在该情形下,是否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主要应取决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是否已被告知义务人。
  在起诉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该情形下,由于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故起诉状副本当然送达义务人、法院当然告知了义务人起诉事实,故构成“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但在讨论过程中,反对观点认为,撤诉不应当视为自始未起诉,不论撤诉与否,“提起诉讼”行为一旦完成即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而时效一旦中断即不可恢复。权利人起诉本身已经说明其并未放弃权利,也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撤回起诉,因此,起诉后又撤诉仍发生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所为“撤诉不视为自始未起诉”,主要是从保护权利人诉权的角度进行的阐述,为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统一,允许当事人在撤诉后再起诉。而且,既然我们认为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认定上应做有利手权利人的从宽解释,那么,依从宽解释,认为起诉后撤诉,诉讼时效仍然中断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再有,起诉后撤诉,诉讼时效不中断,只是《海商法》的特别规定,不应普遍适用。
  另有观点认为,应区分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法、德、日等国家规定撤诉不中断诉讼时效,从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但由于这种规定一概否定了在撤诉情形下原告起诉的法律效果,将已经因为起诉而中断的诉讼时效置于不稳定状态,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能否持续发生作用取决于原告是否撤诉,不能够均衡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故不能全部借鉴。当法院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状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对方当事人,故此时撤诉的,因尽管权利人撤回了请求法院进行司法保护的意思表示,但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因已到达对方当事人、而发生诉讼时效因其向对方当事入主张权利而中断。
  鉴于争论较大,司法解释最终未对该问题进行规定。但鉴于前述阐释,我们认为,我们可以明确的一个问题是,起诉后撤诉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这里争论问题主要是,即使权利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未到达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50页。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准予撒诉的案件,诉讼时效能否中断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原告向法院起诉,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准予撤诉。对这种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诉讼时效应当中断;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有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的,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否则,就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可基于以下三种情况而发生中断,即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后,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就说明该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诉讼方式不能解决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争议;起诉书副本没有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因没有发生向对方提出请求的客观事实,故不存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起诉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即表明当事人放弃了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该起诉行为本身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在起诉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后,则是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的情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认为,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人民司法》1999年第6期。
  关于撤诉后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的问题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较大的问题,也是司法实务中需规定的问题。但由于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讨论过程中,争论较大,司法解释最终未对该问题进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可以明确的一个问题是,起诉后撤诉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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