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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

添加时间:2017年7月22日 来源: 邹平市律师   http://www.cflszx.com/
刑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定义、量刑】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这里规定的“无辜居民”,是指在战区居住的对我军无敌对行动的居民,包括我方管辖的居民、敌方管辖的居民和属第三方管辖的居民。这里规定的“残害”,是指对无辜居民实施伤害、杀害、奸淫等侵犯人身的暴力行为。这里规定的“掠夺”,是指行为人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军人的职责是保卫国家、消灭敌人,残害和掠夺无辜居民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军人的职责,而且败坏了我军的声誉,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二)行为人必须是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实施上述行为的,才构成本罪。军事行动地区即我军作战的区域。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和掠夺无辜居民的行为,不仅是侵害了居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更重要的是破坏了我军的声誉,违反了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危害了我军的军事利益,因而本条对这种犯罪作了单独的处罚规定,而没有依照本法伤害、抢劫等犯罪的规定处罚。如果行为人平时在非军事行动区残害无辜居民和掠夺无辜居民财产的,应按照本法有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的规定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残害,掠夺无辜居民多人的,结伙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手段恶劣的,造成极坏影响的等情况。“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残害掠夺人数众多的,掠夺财物数量特别巨大的,手段特别残忍的等情况。
  由于残害不是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而是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的集中表现,因此,军人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实施的本条规定的犯罪,只适用本条规定,不再适用刑法对其他有关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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