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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房地产公司的条件

添加时间:2017年6月21日 来源: 邹平市律师   http://www.cflszx.com/

  设立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制还是股份有限制,除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需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条件。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公司应当具有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并且同时具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条件,规定得比较严格,如果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兼进行具体的建筑活动,还需具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根据《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由此可见,你公司若计划投资设立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须符合前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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