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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同时约定2个管辖法院是否有效 欠条诉讼时效

添加时间:2022年8月6日 来源: 邹平市律师   http://www.cflszx.com/

 姚永军,邹平市律师,现执业于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中同时约定2个管辖法院是否有效

合同中同时约定2个管辖法院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2006年12月,安源管道实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湖南创元电厂工程项目部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安源管道实业有限公司将产品运输至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湖南创元电厂院内,同时约定“解决合同纠纷,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之后,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陆续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尚欠19万元。安源管道实业有限公司多次催讨均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黑龙江火电第一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被告黑龙江火电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为哈尔滨市,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中对于“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协议管辖约定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购销合同对于解决纠纷的约定不确定,不唯一,该协议应属无效,协议无效的,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协议管辖约定有效,原告住所地法院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为: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3.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当事人协议管辖不是不受限制的,当事人只能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选择。5.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6、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的的方式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合同中对于“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协议管辖约定属约定不明,因为该约定实际上约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不具有唯一性,所以是无效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的颁布和实施时间是1994年11有27日, 新《合同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合同法》实施后,上述复函已不再适用。





欠条诉讼时效

欠条诉讼时效  案例介绍:2002年1月份,我与李某之间发生一笔买卖,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在我向李某交货后,李某因资金周转不灵未能立即付款就向我出具一份欠条,但未注明还款日期。我便要求李某补写还款日期。李某说不写还款日期是为我好,我可以在今后任何时间内向其还款,没有时间限制。此后,因生意太忙,我一直未向李某催讨过该笔货款。2005年4月初,我与李某之间又发生了一笔买卖,这次交易中我应向李某给付货款,于是我提出用2002年1月份的那笔货款进行充抵,可李某却说那笔货款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了,他无须再给付我该笔货款。请问:未写明还款日期的欠条适用多长时间的诉讼时效  你所咨询问题的涉及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所谓诉讼时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行使权利,以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一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与权利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断事由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你所反映的问题是李某对因与你的因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债务出具的欠条如何确定诉讼时效。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你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关系,应当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0年是对你的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李某出具欠条时,诉讼时效中断,自你收到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如果在20年的权利最长保护期间内,你多次向李某主张过权利,且前后两次主张的时间不超过2年,则诉讼时效均中断并重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本案中,由于你在欠款条出具后2年内未能及时主张权利,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你对李某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李某有权以超过诉讼时效而拒绝抵销货款。在此,我们希望你在从事经营活动中,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在权利受到损害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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