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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虚假承诺导致的损失谁负责?

添加时间:2024年8月22日 来源: 邹平市律师   http://www.cflszx.com/

合同虚假承诺导致的损失谁负责?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其核心在于诚信与公平。当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通过虚假陈述或承诺诱使对方签订合同,导致对方信赖并据此作出决策,从而蒙受经济损失,这构成违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受损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认定合同条款显失公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下,认定合同条款是否显失公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通常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或对方的急迫、无经验等不利条件,使得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极不对等,超出了市场交易的一般认知,对一方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订立时的具体情况,包括双方的谈判能力、信息掌握程度、交易习惯、市场价格等因素。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关系中因虚假承诺导致的损失,责任明确归属于作出虚假承诺的一方。受害者应当积极采取法律手段,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有效地主张权利并获得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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